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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章 啥?还要加刑!

,且手机已脱离其控制,被害人已经实施了处分行为。
    被告人没有实施趁人不备、秘密逃离的盗窃行为,故本案应认定诈骗罪,另外,被告人邹光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量刑失当。建议法院变更罪名、并判处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完毕。”检察员道。
    听了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旁听席上的邹达良立刻紧张起来,啥?一年半还不够,还要加刑到两年!
    上诉人邹光将一审时的那套说辞搬了过来,认罪认罚,肯定法院减轻对其处罚。
    “上诉人邹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错误,量刑畸重。本案系因被害人错误认识而导致财物的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应定性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基于受骗仅仅处分了对手机等财物的“占有”,而不是其所有权,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该观点是错误的。
    辩护人认为,在诈骗罪的场合,只要被害人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就可以认定被害人有处分行为。所以,处分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占有权。分析如下:
    第一,诈骗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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