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0、451章(合并章)他没活够!
控被告人的强奸罪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对于入室抢劫致人死亡,辩护人有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强,不构成入室抢劫致人死亡,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入户的目的是实施强奸犯罪,并不是为了抢劫,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认定入户抢劫的关键。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关键在于其入户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高强以强奸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成立要件,因此,被告人高强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抢劫被害人金戒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一)根据上述意见,关于‘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是指以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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