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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405章(合并章)为什么?理由呢?

因此,我认为,后车碾压行为的发生和介入是被告人曾宇可以预见的,也是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更是他主观上所追求的。
    后车的碾压行为虽然介入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不构成异常介入因素,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因此,后车事故行为并不能阻断被告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认为,被告人曾宇撞倒被害人后,有救助能力和条件,却不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故意隐瞒身份,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由此导致被害人被后车碾轧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方轶道。
    “方律师,那被告人有没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赵律师突然问道。他也是临时起意,想起来的,便顺嘴一问。
    “我个人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的,可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根据上述规定,肇事者将被害人隐藏或者抛弃,又或者转移到更危险地带,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发生再次碾轧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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