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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章 改判!

电瓶。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沈虎在盗窃过程中非法占有财物,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已劫取财物,即先行为的既遂不必然导致后行为的既遂。
    另外,上诉人的抗拒抓捕过程中仅造成保安轻微伤,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
    综上,本案中上诉人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沈虎为抢劫罪,但未适用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减轻对上诉人的刑罚,量刑明显存在不当,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沈虎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未遂。
    原审法院对其犯罪的定性和认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无不当,但未认定本案的抢劫犯罪系未遂,应予纠正。判决如下:
    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沈虎定罪的判决,撤销对其量刑的判决,改判沈虎有期徒刑二年。”审判长宣判道。
    一审法院判处沈虎三年有期徒刑,方轶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结果二审法院取了个中间,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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