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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395章(合并章)当事人的话还真不能全信!!

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升格标准为十万元,而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升格标准(挪用不退还)却为一百万元的情形,罪刑明显不相适应,而且也违背了从严治吏的立法本意。
    另外,对《刑法》条款中同一用语作不同解释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奇怪。以《刑法》中频频出现的“暴力”用语为例,“暴力”包括致人死亡、重伤的暴力,致人轻伤、轻微伤的暴力,以及日常生活中只是造成肉体的暂时痛苦而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的暴力。
    但是在对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暴力’进行量刑时,仍应当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将‘暴力’的危害程度与相应的法定刑合理的对应起来。
    同理,在挪用资金罪当中,由于“数额较大”分别处于两个量刑档次当中,按照同一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必将导致罪刑不相适应,违背立法的初衷。
    本案中,上诉人云齐挪用资金为十五万元,且未退还,一审法院认定为“数额较大不退还”,在第二刑档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择量刑,是对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的不正确解读。
    辩护人认为,云齐挪用资金十五万元不符合第二刑档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标准,应在第一刑档中进行量刑。
    综上,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云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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