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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章 这是内讧啊!


    案件的事实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一审法院和检察院对挪用资金罪相关法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的理解上。
    《刑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百七十一条挪用资金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分两个刑挡,第一个刑挡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刑挡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而言,根据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一般应作相同解释。
    如此一来一审法院认定,第二个刑档中,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与第一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应该是一致的。
    方轶推定,一审法院正是持这种观点,从而认定挪用资金罪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应当一致。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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