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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379、380章(三章合一)小样吧,我就不信辩不倒你!

,但当时彭华楠仍在实际行使管理职责,对车间和仓库具有管理职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条件。
    因此,辩护人认为彭华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犯罪数额不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给予被告人彭华楠缓刑。完毕。”方轶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彭华楠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与被害单位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而且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彭华楠已不是科技公司的员工,加之科技公司当时正处于停工状态,彭华楠也无“职务”可行使,因此,彭华楠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应以盗窃罪处罚。完毕。”高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针对检察员的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道。
    “好的,辩护人针对检察员的意见及回应,发表以下意见:
    被告人彭华楠作为车间主任,与副主任共同负责保管车间和仓库的大门钥匙,其对仓库财物负有保管职责。
    虽然彭华楠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根据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科技公司总经理及彭华楠均证实,科技公司准备在复工后继续聘请被告人彭华楠担任车间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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