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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361、362章(合并大章)只动嘴皮子没有证据是不能定罪的

项标准:
    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公司的财产和出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能持续地独立于股东财产,二者之间发生混同,那么公司就将丧失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成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股东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犯罪。
    就本案而言,从目前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钟兰英的个人财产已经与兰英公司发生了混同。因此,兰英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
    二、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
    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是否独立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适格性的实质要件。兰英公司的股东与管理者同为一人,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虽然来源于唯一股东钟兰英,却与自然人意志不可混为一谈。
    兰英公司与被害单位签署材料供应合同和加工合同,系股东钟兰英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特定行为,钟兰英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兰英公司的决策,而不是钟兰英的个人意志。
    当然,还要看权利是否被滥用,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好处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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