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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章 有心无胆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案件。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周俊水有严重过错,周俊水长期酗酒后辱骂、殴打、虐待其父母,为村民所共知。
    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周俊水仍不知悔改,及至案发时仍在辱骂、殴打其父母。被害人周俊水的忤逆行为与尊老敬老的中华传统伦理相悖,不利于树立孝敬父母的道德风尚,对当代社会风气有着恶劣影响。周俊水的行为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目前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第二,本案属于激情犯罪,手段一般。
    虽然案发当时被告人周光有追击被害人周俊水的情节,但是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周俊水在大门口反复辱骂周光,周俊水有反复挑衅的情节。被告人周光追出后虽有伤害行为,但从刺伤部位和刺击次数上看,周光捅刺周俊水右侧大腿仅一刀,有明显克制,犯罪情节一般。
    第三,本案应宽大处理,适用缓刑。
    被害人周俊水虐待父母的行为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这也是该村三百余名村民及村三委集体请求对被告人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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