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328章(合并章)不把底裤输光已经算他运气了
总心底有些不服气。
“我给伱列举一个合同中最明显的问题点,你看合同第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这两个条款单独看都没有问题,但是你读过两遍后,对比下就会发现,这两条是相互矛盾的,根本无法实施。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大概率是无法查明双方真实意思的,因为合同是双方反复修改过的,不是制式合同。最后法官只能按照行业习惯判案,这样一来对我们的客户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关于合同中的流押条款,你们的软件提示根据《物权法》(已经被民法典替代)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有风险,律师难道不知道吗?客户也知道流押条款有风险,律师也知道,但为什么还这么写呢?
合同的本质是满足双方的需求,有些条款虽然不合理但是对客户来说没有任何损失,只有利益,只不过利益不太确定而已,违法又怎样,为什么不能写?万一实现了呢?现实中什么情况都能出现,比教科书要精彩一万倍,风险也大一万倍。越是知法懂法的人越不在乎,因为他们知道风险有多大。
我只是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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