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299章(合并)好吧,你很诚信!
不应仅考虑其相对超高的利息,还应考量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收取的利息确实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很多,但不能以利息高就认定为“套路”。被告经营的公司的目标客户(借款人)基本都是征信极差的一类群体,被告人出借款项也要承担本金全损的风险,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亦能够证实平台具有很高的坏账率(超过百分之十五),因为被告人经营的公司对于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实质性的制约,说的通俗点就是在撞大运。
本案被告人作为公司的实控人,基于行业的特点和风险选择相对应的收益率,在借款人认可的条件下有偿放贷,其目的并不是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三、借款人对高利息是明知的,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
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可知,诈骗罪构成的核心要素是借款人因受骗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物。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不仅要审查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也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客观情况。
“套路贷”不仅要求放贷过程中存在“套路”,而且要求“套路”是被告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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