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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285章(合并一章)不服!

刺周龙的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周龙伤重死亡。
    综上,丁大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有明显的差距,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丁大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无罪辩护是肯定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如果方轶一味地避重就轻,很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于法官对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实事求是,往防卫过当上靠,说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几年。这是方轶的真实想法。
    ……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丁大山用尖刀刺伤周龙致使其死亡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丁大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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