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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275章(合并大章)复杂的眼神

案不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情节,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应当从字面理解,只要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即可:
    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第二个条件是在抢劫犯罪中有冒充军警人员的意思表示,而无论冒充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或其他人相信其是军警。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肖松称自己是警察,并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情节,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一审法院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女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几个观点:首先针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不应做限缩解释,应该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才能最大程度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
    另外,上诉人肖松冒充警察抢劫的行为造成了警察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理应从重处罚。完毕。”女检察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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