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5、236章(合并一大章) 法庭辩论
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和辩护人发言。
上诉人胡维军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不够成诈骗罪……”胡维军将之前自己的发言又重述了一遍。
“上诉人胡维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胡维军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胡维军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和工厂的运营等合法经营活动,并未藏匿或者挥霍借款,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资金银行转账记录可知,在案发前胡维军一直在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据此认定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
二、胡维军虽然存在虚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实施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让机加工厂能够继续经营,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涉及的借款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由此与债权人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胡维军的以往经历来看,上诉人胡维军本人是位重情义守信用的企业家,在他的机加工厂鼎盛时期,当地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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