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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章 这不是抹稀泥吗!

    警察来到赵家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死者的身份不用查了,警察都认识他,前段时间才从大牢里放出来,在派出所有登记,是盗窃惯犯,隔壁村的刘财。
    院墙上有多次攀爬的痕迹,后来经过化验肉骨头有剧毒,上面有死者的指纹。事发时家里没人,初步判定死者是被狗咬死的。而狗是吃了肉骨头被毒死的,可能毒性发作比较缓慢,在狗死前刘财跳进院中行窃,被狗咬死。
    几天后,刘家人觉得虽然刘财行为不端,入室盗窃,但是罪不至死,一个大活人就这么没了,公安部门不抓人说不过去,便跑到公安部门要说法。
    公安部门给的说法是:如果刘财入户盗窃时,狗主人在场的话,狗主人唆使或者放任狗咬死刘财,狗咬刘财属于主人的防卫行为,针对入户盗窃,主人只能实施一般防卫。在刘财被狗咬失去反抗能力时,如果狗主人不及时制止,导致刘财重伤或死亡的,狗主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的情况不同,刘财入户盗窃时,狗主人赵三化不在现场,发生入室盗窃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赵三化的一般预测范围。赵三化只是把狗放家里,看家护院,不具备预见入室盗窃的可能性,因此在此案中赵三化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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