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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章 老救火队员

原告尿检呈吗啡阳性,被告认定原告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中吸D,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3]10113号),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在家吸食DP的主要证据为对原告的尿液报告,在未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断定原告曾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中吸食DP,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方轶道。
    起诉状完全是方轶蒙着写的,因为当事人能提供的材料仅有《处罚决定书》没有其他的材料,所以,方轶只能硬着头皮写,具体只能看开庭时对方提供的证据了。
    方轶在京城法院工作的同学告诉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方轶把宝押着了被告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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