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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借名买车庭审1

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被告四S店销售人员告知,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闲置的京城车牌,并以出租方的名义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租人签订协议,约定车辆归原告所有即可。
    此后,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以朱明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购车定金三万元。后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去四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定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绝。迫于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方轶将起诉状念了一遍。
    “被告进行答辩。”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来我店中买车,看中了一款汽车。后来,原告的朋友朱明与我们签署了《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三万元。此后没多久,我们联系朱明提车,朱明拒绝到我们店里交尾款、提车,导致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法履行。
    我们认为,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退还定金。”程经理道。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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