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章 还是做刑事案子更有成就感
定罪原则的。
三、被告人认罪属于认识错误
本案被告人孙连鹏到案后认罪,并非是因为其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而是基于“醉酒驾车一律要受刑事处罚”的错误认识。故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简单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我们认为被告人孙连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女法官皱了皱眉头,问道。
“没有。”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孙连鹏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我认罪……”除了说认罪,孙连鹏不知道该说什么,他的心一直提着,身体都在微微的颤抖。
……
“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分钟,稍后进行当庭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女法官敲响法槌后,退出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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