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刑审2
针对起诉书,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发表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不合情理
从案件的起因上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更谈不上冤仇。从公诉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可以看的出来,当时现场突然陷入混乱,双方都比较激动,存在一些推搡的行为,现场有三四个人企图控制被告人,被告担心自己的三轮车被没收,同时也怕被抓,情急之下拿起三轮车上的折叠刀向前刺去。
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来看,被告人的刺杀动作并不是针对被害人的,而是情急之下的随意的刺杀,是想摆脱身边人的纠缠。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显然不合情理。
二、被告人使用的刀具并非管制刀具
辩护人提醒合议庭注意,被告人用来刺伤被害人的刀,并非是专门买来打架斗殴的管制刀具,而是折叠水果刀,这种刀在市场上便可以买到,五六块钱一把。
通过录像可知,在当时异常混乱的情况下,情急之中刀会刺到哪里,刺到那个部位,被告人并不清楚。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被刺身亡并不是被告人刻意追求的结果。
三、被告人存在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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