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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法不辨不明

发票,证明原告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产。
    第三份证据,原告缴纳的购房款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首付款。
    第四份证据,乾坤置业办公室照片,证明乾坤置业已经停业,人去楼空,原告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支付购房款尾款。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中年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购房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
    第二份证据,原告缴纳的电梯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及燃气使用证和装修合同、发票,被告认可。
    第三份证据,原告缴纳的购房款银行转账记录,被告认可。
    第四份证据,乾坤置业办公室照片,被告认可。
    答辩完毕。”老律师道。
    房屋确实出售了,之前乾坤置业的土地和在建工程都是抵押给银行的,每卖出一栋楼,房产公司都会将相关出售记录交给银行核实,以便银行审核后对抵押房产进行解押,所以这些东西错不了,被告也没有必要否认。
    老律师认为这些都不是重点,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重要的是是否支付了百分之五十的购房款,及原告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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