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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八章 欲加之罪,其无词乎?

不喜欢判死刑,因为要是错判,皇帝是肯定知道的。
    就张斐的认知而言,他当然认为,这类口袋罪名还是尽量少一点为妙,正如魏征所言: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欲加之罪,其无词乎?
    一旦官员引用这条罪名,官司都没法打。
    但张斐也有考虑到,这不是一个法制时代,律法也不完善,如果不给于官府这种权力,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问题,那富人可以随便欺压穷人。
    这也是为什么司马光他们一直强调,要重视官员的品德问题,一个好官引用律例,多半是为扬善惩恶,这里面是有着时代的局限性。
    张斐就不打算动这条律例。
    故此,张斐只能将这种治安罪,划到另一条罪名上,因为这个“不应得为罪”是在找不到对应律例的情况,可以引用。
    疏议就解释的非常清楚,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
    但如果你有相关律例,那就无法引用这条罪名。
    当法律条文越发细致,可进一步去缩小这口袋罪。
    苏辙道:“但不知张庭长打算如何弥补这漏洞?”
    张斐道:“这事我一个人做不到,我建议是由皇庭、检察院、警署共同拟定相关罪名,以及具体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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