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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烂命一条

圣上授意的,可根据朝廷法制,小民并没有资格打这场官司,故小民犯了欺君之罪。”
    可真是有理有据。
    这项规定的目的只是要约束珥笔之民,避免争讼成风,那一纸公文,就如同律师执照,没有执照,就没有在堂上的辩护特权。
    但这条规定是因地而异,汴京相对严格一些,是必须要有公文,才能够上堂,这可是京都,若不严格控制,开封府的鼓不得每月一换啊。
    可是在地方上,只要老爷们认为有必要,那些没有公文的佣笔之人,也可以上堂辩护,这是因为佣笔之人是最早出现的讼师,当时还没有这条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模糊区域,官老爷就最喜欢模糊,只有模糊,官的两张口才有用。
    另外,张斐本就是此案的证人之一,这又是个特例,许遵如此守法之人,也都不觉得这违反规定。
    可话说回来,确确实实是有这么一条明文规定在。
    而且这第二场官司,不是在登州,而是在汴京。
    且不说欺君之罪就是一种口袋罪,什么都能往里面装,关键这场官司,还真是宋神宗直接授意的,一定要说是欺君之罪,那倒也不是不可以。
    吕公著一时都不知该如何反驳,于是问道:“你可知此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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