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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狂囚张三(下)

顾不得那么多,当即命刘海取来《宋刑统》,翻阅一番,果真是有这么一条。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
    原文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细啊!
    很细啊!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点点头道:“不错,是这么一条。”
    张斐道:“根据此条律例,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且有自首情节,皆免盗窃之罪,只追究其伤人之罪。”
    “不错!”
    许遵点点头。
    何为免所因之罪,其实很简单,比如说,你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导致你伤害他人,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不是伤人,而是盗窃,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若自首的话,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盗窃加伤人,那是要判处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伤人,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这是非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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