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二十八章:落户

的介绍信,由秦的政务部门派发,上面不仅有更加详细的身份信息,比如注明了赵佗“貌白皙,年十五”之类,更重要的是上面有写了持传者出行的理由。
    秦法严格,庶民百姓居于里中,五户一伍,十户一什,比邻而居。平日里只能在家好好种地,不能随意离开乡里,哪怕是去隔壁乡县都是不行的。
    若要离乡,必须要找户籍所在乡里的里典(同里正,秦王政时期避讳“正”字,故称里典)开据出行证明。
    如果没有这个证明,私自逃跑,被发现后果是非常惨的,那可是严重犯罪。
    将阳(游荡罪)、阑亡(逃亡出关罪)、邦亡(偷渡出境)就是专门惩治这种行为的,一不小心可能就会罚为隶臣妾,终生改造,再无翻身之地。
    而且这种律法不仅游荡者本人要受惩处,若是当地地区的官吏查验不当,都会负连带责任。
    《游士律》规定,游士(像张仪苏秦之类的说客),若是在某地定居逗留,但被查出没有携带官府授予的证件,所在县的官吏要被罚一套甲。
    如果他逗留时间超过了一年以上还没被查出来,当地的官吏更要受到斥责。
    在这种种律法高压下,秦国各地对于验、传的查勘十分仔细,谁也不想担责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