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五章 税收之分
制。
算赋是汉**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营。目的是“为治库兵(兵器)车马”,故仍是军赋性质。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汉昭帝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
算赋数额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或免的,偶尔也有增加的,一般来讲,算赋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特殊情况,如秦朝曾有法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西汉**为了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公元前189年下令:女子年龄15以上至30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
《汉律》还规定,贾人与奴婢倍算,即商人与奴婢的算赋一倍于常人。这显然是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
可是,在刘争的交州,这些抑制商人的条例,全部给废除,反而大力支持,像是算赋和口赋这些税收,刘争统统只收一半。
甚至,更赋这种东西,刘争直接就废除了。
所谓的更赋,一种代役税。始于秦代,汉初仍袭用此法,规定22岁到56岁的男子,都要服更赋。更赋包括“更卒”、“正卒”、“戍卒”三种力役或兵役。
农民每年要为地方服一个月的劳役,称更卒。农民亲自服役,叫“践更”。如果不愿意亲自去服役,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