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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六节 共识(2)

    “钱的问题,诸公不必担心,至少不必担忧移民费用!”张越轻笑着道:“国家法度,残民者死,就连列侯,一矣发现,事国人过律,必诛!”
    这也是汉代的特点了。
    对小农经济的保护,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做到了封建时代的最好程度。
    特别是在限制高阶贵族盘剥和奴役人民方面,真的是无孔不入!
    任何人,哪怕是外戚,只要被发现,其盘剥人民,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底线,肯定会被廷尉追究!
    自高帝以来,失国的列侯里,有超过三分之一,是因为盘剥人民、伤害人民和放贷利息过高而被免的。
    而剩下的三分之二里,有七成是死于元鼎四年的酌金罢候。
    其他人,则是绝嗣、谋反或者卷入大不敬的案子。
    由此可见,国家对贵族的管控和限制。
    但在民间的商贾地主盘剥人民方面,就做的不够了。
    甚至两者之间的惩罚力度完全不同。
    列侯触犯相关法律,一告一个准。
    就连诸侯王,只要被举报核实,轻则削县,重则论罪。
    而民间的子钱商人和地主的高利贷,则通常不会有人过问。
    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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