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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如所谓的正当防卫,法律条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文规定的看似很具体也很严密,可是放在每一个具体的案子中,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却把这一法律条文变成了打击正义,保护罪犯的隐形武器。
在东北的某个城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在一个公共汽车上,一中年人的钱包被一扒手盗窃,被中年人当场发现,此时正好汽车到站,扒手携赃物下车逃跑,中年人下车追赶,正看到站牌下有一块砖头,就拾起砖头,砸向逃跑中的扒手,事有凑巧,砖头砸在扒手后脑,扒手昏迷被抓,在其身上搜出中年人的被盗赃物。
事情还没有完,几个小时后,扒手昏迷经送医检查为钝器击打造成的脑出血,经开颅手术治愈,留下半身不遂后遗症。扒手家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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