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2 部分阅读
5、“卖淫女”之所以成为习惯性的称谓,不过是因为道德贬抑、道德训诫的心理盖过了单纯的法律诉求。长期以来,在涉黄案件中,执法抑或媒体的报道,除了宣示法律的严肃性之外,还习惯性地赋予了自己道德审判的任务正是因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区别地对待,让这类带有侵权色彩 的行为、用语屡次出现,甚至被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是“正常”的。
6、尊重卖淫女不在于改叫法。“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那么“嫖娼男子”、“强奸男子”是否也改为“失足男子”要弄清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做什么或者已经做了什么,那就少不了一种界定。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本来就存在卖淫的表述,那么一个女子或者一群女子从事卖淫,称呼其为卖淫女并不为过,没包含什么侮辱性。
事实上,“卖淫女”这个称呼即使改为其他,只要卖淫的事实并无改变,那么新的称呼必然还会指向这一行为特征。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特别是公安等机构是否尊重卖淫女,不在于是否给卖淫女改称呼,而在于这种尊重是停留在口头上还是发自内心、付诸行动。可以说,如果执法思维不变、行动方式不变,“卖淫女”的称呼怎么改变都体现不出尊重。
李伟杰付了钱,三百,结果淑琳又返还他100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