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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 一审(3)有期徒刑3年

    半个小时。
    审判长和审判席一起回来。
    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果,“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宋知之指使周小庆购买打胎药给聂筱斐喝下致使其流产,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根据被告人宋知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炎尚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宋知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教唆他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周小庆受人教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为锦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结果,如有不服,请在领取判决文书十五天之内进行上述。
    休庭!”
    法院判刑结束。
    所有人起身,待审判长离开后,各自离开。
    因炎尚国的判决书领取时间为审判后的第三天,也就是说十八天之内没有上述,宋知之将会进行扣押执行。
    宋知之和文田以及宋知道、路小狼一起离开。
    法院大门口,依然人山人海的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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