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部分
人往往有着很显著的身份或很便利的条件,他不可能眼睁睁自己往火坑里跳,从这点上说他也是个受骗者。可这案子的得逞,他的客观作用是巨大的,说白一点,这个关系人就象一个保人,能让受害方坚信对方不会使诈。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个人肯定是个既得利益者。
从法理上讲,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没有过失诈骗一说。也就是说,我的审讯工作必须弄明白嫌疑人刘香香是否知道这票据是假的,这是她有罪无罪的分水岭。
对刘香香执行刑事拘留是在所难免的,她可以说她不知道这汇票是假的,实际她可能真不知道这汇票是假的,但她必须说明白她为什么不知道,她不知道的理由能否成立。如果知道而故作不知的难度相当大,她面临的是一级公安机关,况且这机关里有我这样的经验丰富思维缜密的办案人。
目前的情况是,不管她知不知道都得拘留她慢慢审查,因为她用来买走大宗货物的汇票是假的,这是不容置辩的事实。
想到这层,我就开门见山地说:
香香,让我们谈谈你目前这事吧。
她轻声说:好的,你开始审问吧。
她口气中突出了那个“审”字。我忽略了这个细节,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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