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章 法律研究
律,他了解到,在法学理论中,有一个“紧急避险”概念。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穆天宇以此认为,当时火灾的客观情况,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即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而支队首长们的主观愿望,也符合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即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
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穆天宇认为,他个人的利益本来就是较小的法益,而周边居民区的安全,才是更为重要,更大的法益。
古尊等一干联合国rfp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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